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安市中宇五金工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湘庆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361****481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执1139号 |
案号 | (2018)闽0583执7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23 |
发布日期 | 2018-03-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中宇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偿还本案《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0万元,截至2017年4月20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共4620715.01元,自2017年4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所应当计算的为相应罚息和复利,计算标准为在年利率8.1%的基础上再加收30%,其中罚息的计算基数为欠款本金,复利的计算基数为前期相应的欠息。二、本案仲裁费164904元,由中宇公司全部承担。申请人已预交全部仲裁费已全部充抵,中宇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164904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三、利达公司对中宇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均应以48号《高保合同》中约定的4100万元为限,但实现债权的费用即本案仲裁费不在此限。四、王湘庆、蔡瑞凤对中宇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均应以15号《高保合同》中约定的4000万元为限,但实现债权的费用即本案仲裁费不在此限。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