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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公(八)行罚决字[2021]010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28日,外来务工人员吴**、岳**由杭州奥**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指派到龙泉市八都镇溪坪工业园区进行电梯安装,后该单位一直未将二人的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后于2021年5月6日被我局民警当场查获。杭州奥**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应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6
    决定机关 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八都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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