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常市监案字〔2021〕3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本局经研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16 |
决定机关 | 常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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