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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双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盛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52267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青民二初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青执字第009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13
    发布日期 2015-07-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南宁市信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盛泉于2011年9月2日签订的编号为XT2011035-1的《抵押合同》、与被告广西双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日签订的编号为XT2011035-2的《保证合同》,该二份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盛泉偿还原告南宁市信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 三、被告盛泉支付原告南宁市信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45000元; 四、被告盛泉支付原告南宁市信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分段计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五、为实现上述第二、三、四项债权,原告南宁市信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权属被告盛泉的位于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仙人湾港务集团住宅小区6-C6-6号房,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广西双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权属被告盛泉的位于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仙人湾港务集团住宅小区6-C6-6号房的抵押价值范围以外对被告盛泉的上述第二、三、四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双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盛泉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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