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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地税稽罚[2017]5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行政处罚内容 经我局于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18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增税值税所涉城市维护建设税缴纳情况进行的定向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你单位经舟山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于2016年10月补缴增值税174358.96元,至本次税务检查之日止尚未申报缴纳该查补增值税所涉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2205.13元,该行为已构成偷税事实。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上述偷税行为,罚款6102.57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102.5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舟山市定海地方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舟山市地方税务局或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30
    决定机关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黄建敏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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