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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379****517T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5民初1342号
    案号 (2021)津0115执恢10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6
    发布日期 2022-03-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宝坻区盛泽水暖销售中心货款896158元; 二、被告辽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货款89615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254 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854元,由被告辽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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