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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379****517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4民初1417号
    案号 (2021)冀0104执31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日期 2021-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辽宁国际径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桥西区鸿凯木材经销处货款2179372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二、被告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辽宁国际径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 三、驳回原告桥西区鸿凯木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005元,由原告桥西区鸿凯木材经销处负担7233元,被告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辽宁国际径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小达、辛艳梅共同负担107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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