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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尼太格皮草时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09485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05民初28528号
    案号 (2019)京0105执409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20-08-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尼太格皮草时装有限公司、张志峰、张美娜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国恒时尚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2017年1月24日签署的《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5 000 000元及违约金(以5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北京尼太格皮草时装有限公司、张志峰、张美娜于2019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国恒时尚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2017年5月22日签署的《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5 000 000元、利息150 000元和违约金(以5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北京尼太格皮草时装有限公司、张志峰、张美娜于2019年11月15日前向原告国恒时尚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2017年7月17日签署的《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3 000 000元、利息90 000元和违约金(以3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北京尼太格皮草时装有限公司、张志峰、张美娜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国恒时尚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2018年7月20日签署的《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2 000 000元、利息42 000元和违约金(以2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五、如被告北京尼太格皮草时装有限公司、张志峰、张美娜有任一期未按照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国恒时尚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六、各方就此纠纷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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