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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波士顿电池(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00058****955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481民初7877号
    案号 (2019)苏0481执44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20-03-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波士顿电池(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溧阳仑博贸易有限公司本金37657086.91元、利息5532973元,计43190059.91元;另支付原告溧阳仑博贸易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本金37657086.91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案涉《借款合同》(编号2040004232013110778)约定的违约利率、复利的标准进行计算};二、如被告波士顿电池(江苏)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溧阳仑博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所有的抵押物{1、溧国用(2013)第13259号土地(抵押金额2079.19万元);2、溧国用(2013)第14437号土地(抵押金额420万元);3、溧房权证溧阳字第152578号、152583号、152584号、152581号、152585号、152582号、152586号、152587号、152588号、152589号房屋(抵押金额22172.9万元);4、溧国用(2015)第01644号土地(抵押金额55.6万元);5、设备动产登记编号:苏D3-0-2014-0108(抵押金额13913.94万元);6、设备动产登记编号:苏D3-0-2014-0137(抵押金额23061.39万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各抵押金额限额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885元,由原告溧阳仑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831元,被告波士顿电池(江苏)有限公司负担2560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668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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