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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292668****244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民终4217号
    案号 (2021)沪0117执63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日期 2021-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华允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华允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30日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息百分之一点五计算);   三、被告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上海华允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两项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华允能源有限公司公司追偿。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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