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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月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64552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民初01967号
    案号 (2018)沪0117执26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0
    发布日期 2018-09-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华允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素静借款本金人民币2,180万元;   二、被告上海华允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素静截至2016年10月18日止的借款利息人民币20,624,050元;   三、被告上海华允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素静借款利息(以人民币2,18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9日起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   四、被告马峰、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上海华允能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峰、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上海华允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9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58,920元,由被告上海华允能源有限公司、马峰、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内交付本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