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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月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64552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沪0117民初18895号
    案号 (2018)沪0117执4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8
    发布日期 2018-02-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爱民借款本金6,000,000元; 二、被告马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爱民利息(以6,0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被告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马峰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马峰追偿; 四、驳回原告高爱民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924元,由原告高爱民负担40,124元(已付),由被告马峰、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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