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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64552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新民再220号判决书
    案号 (2016)新2926执12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拜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18
    发布日期 2016-12-2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新疆拜城县大宛其煤业有限公司支付曹志标报酬856871.4元,机械费和人工工资164406.5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835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30.75元,由曹志标承担5041.18元,由大宛其煤业公司承担14347.97元,一审反诉费2176.5元,由大宛其煤业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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