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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仑卫公罚〔2019〕00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市北仑区东港湾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等案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认为:你公司A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600)。你公司B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佰元(¥400)。合并执行,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17
    决定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