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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73****34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702民初11856号
    案号 (2021)豫1702执6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日期 2021-0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200万元及利息(以下欠工程款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20万元。 三、限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239522.34元。 四、驳回原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限反诉被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交付工程管理资料、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物资资料。 六、驳回反诉原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原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400元。原告曲阜支出的鉴定费25000元,由原告曲阜承担担。反诉费12720元,反诉原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反诉被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20元。反诉原告中建六局公司支出的鉴定费30000元,由反诉被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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