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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赣州路安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11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8495163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于执字第007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07
    发布日期 2017-08-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温七女、刘荣华、刘长女、刘方仁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其亲属刘斯雄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49330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市文昌支公司分别在交强限和山野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60000元和216650.5元,合计276650.5元,由被告赣州路安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赔偿216650.5(已预付的35000元款可作抵扣),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原告温七女、刘荣华、刘长女、刘方仁获赔后,应返还被告江西负责长运有限公司垫付款60000元;三、被告许兰文、吴添财对被告赣州路安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高淑林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无、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323元,由被告江西负责长运有限公司承担4660元(可在返还款钟抵扣),由被告赣州路安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担4663元,于交款时一并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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