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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公(消)行罚决字〔2018〕007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平湖市钟埭街道快天下快餐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钟埭街道兴钟路建设10号楼7至14间的平湖市钟埭街道快天下快餐店(经营者:楼小强)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平湖市钟埭街道快天下快餐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自行停业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平湖市建设银行(账户名称: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银行帐号:33001637327058126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5月2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23
    决定机关 平湖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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