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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烨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9****208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深国仲涉外裁7043号
    案号 (2021)粤03执58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3
    发布日期 2022-0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本息合计人民币 195,935,472.68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93,520,213.35元、利 息人民币1,956,973.16元、罚息人民币458,227.47元、复利 人民币58.70元(暂计至2020年12月10日,此后还应按《汇 出汇款项下融资申请书》第四条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及复利, 直至全部偿还之日止); (二)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 金田路皇岗商务中心1号楼4804号、4805号、4806号(房 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685250、3000689349、 3000689351)房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处置该抵押物所得 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包括第一被申请人尚未偿还的 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申请人因本案而发生的仲裁费、 保全费、律师费; (三)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享有的应收账款[即自 《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签署之日至所担保主债务结清 之日,第一被申请人向深圳市中兴微电子技术有哏公司、西 安克瑞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京鸿志物流有限公 司、广州泽尔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领耀东方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科通工业技术(深圳)有限公司、重庆柔显智能 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泽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深越光 电技术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云之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货 物及提供服务已经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依法享有质押权,并 有权就处置该应收账款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包 括第一被申请人尚未偿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申请 人因本案而发生的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 (四)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持有的东莞市路迪森宝 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36.42%股权(888.2927万股)享有质押 权,并有权就处置该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 包括第一被申请人尚未偿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申 请人因本案而发生的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 (五)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被申请人对第一 被申请人尚未偿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六)第一、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被申请人 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七)第一、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被申请人 承担申请人因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650,000元; (八)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109,327元,由第一、第三、 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已预交 人民币1,109,327元,第一、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及第 七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109,327元。 (九)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及应履行义务,被申请人应在 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支付及履行完毕。被申请人未能 按上述期间履行的,应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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