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连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502MA****5XX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502民初8564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98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告赵国虎与被告贵州连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结 算,被告贵州连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赵国虎借款本 金人民币 950,000.00 元及截止至 2021 年 6 月 21 日止的利 息人民币 463,283.00 元, 本息合计人民币 1,413,283.00 元。 该款由被告贵州连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 日 之前清偿完毕,并自 2021 年 7 月起每月月底之前至少返还 原告赵国虎人民币 50,000.00 元(先息后本偿还) ;2021 年 6 月 22 日起的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15.4% 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若被告贵州连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 上述第一款项中约定的金额及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赵 国虎有权就剩余全部未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6,945.00 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 取) ,由被告贵州连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诉讼费支 付时间于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内一并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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