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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阳县首山镇大众经销店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2211021MA****QP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021民初2355号
    案号 (2020)辽1021执16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23
    发布日期 2020-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阳县首山镇大众经销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辽阳市太子河区来占酒类批发经销店货款93962元。二、被告辽阳县首山镇大众经销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辽阳市太子河区来占酒类批发经销店34克的金手链一条。案件受理费68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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