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浙药监罚〔2020〕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劣药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三十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23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郭志卿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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