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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药监罚〔2020〕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劣药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三十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23
    决定机关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郭志卿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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