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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仁寿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66187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4民初869号
    案号 (2020)京04执1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2
    发布日期 2020-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贵州仁寿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陈相澄(CHEN,XIANG-CHENG)本息合计1 500 000元,逾期利息(以本金1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陈相澄(CHEN ,XIANG-CHENG)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 914元,由贵州仁寿矿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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