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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77****792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2民初430号
    案号 (2020)津02执5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6
    发布日期 2020-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被告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韩小台借款20000000元及利息15463562元、违约金600000元,共计36063562元; 二、被告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长发矿业有限公司、兰润年、王春红对上述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韩小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910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67600元,鉴定费69000元,共计355510元,由被告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长发矿业有限公司、兰润年、王春红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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