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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77****792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02民初7695号
    案号 (2019)皖0102执40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19-1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2125340元以及利息、违约金(自2018年2月9日起,以代偿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赵卓华、兰润年对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赵卓华、兰润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10元,减半收取1270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705元,由被告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赵卓华、兰润年负担17000元,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7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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