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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77****792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民终9039号
    案号 (2021)皖0123执20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9
    发布日期 2021-08-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3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建民偿还借款本金4,800,000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计算至2018年9月29日为3,217,052元,此后按照年利率17%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执行时应扣除周建民从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受偿的款项);二、维持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3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建民支付违约金240,000元及其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保全担保费18,200元以及差旅费1,329.6元;三、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3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周建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14日内向周建民支付律师代理费54000元;五、驳回周建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8616元,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670元,由周建民承担16000元,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67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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