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赣保监罚〔2018〕2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上述委托未通过公司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四条。依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七条,我局决定对民太安公估江西分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0.5万元;依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我局决定对丁亮给予警告并罚款0.2万元。 上述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未按规定进行公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局决定对民太安公估江西分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0.7万元;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我局决定对熊乾岗给予警告并罚款0.2万元。 上述未真实记录保险公估业务收支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六十六条,我局决定对民太安公估江西分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丁亮给予警告并罚款0.8万元。 上述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局决定对民太安公估江西分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0.8万元;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我局决定对熊乾岗给予警告并罚款0.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27 |
决定机关 | -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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