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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开园鑫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56****527P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106民初87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恢3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6
    发布日期 2021-10-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天弗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从2016年6月24日至2016年8月5日的利息105111.06元、复利258.13元; 二、被告山西天弗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自2016年8月6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的利息34222.21元(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月利率7.33333‰计算); 三、被告山西天弗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利率以月利率7.33333‰为基础加收50%计息); 四、被告山西天弗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付清其所欠原告从2016年6月24日至2016年8月19日的利息139333.27元之日止的复利(以被告天弗燃气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从2016年6月24日至2016年8月19日的利息139333.27元为基数,利率以月利率7.33333‰为基础加收50%计息); 五、被告张庆涛、白霞、山西开园鑫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山西天弗燃气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偿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如被告山西天弗燃气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偿付义务及未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的,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对被告天弗燃气有限公司盂国用(2015)第77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座落于盂县东梁乡东梁村,使用权面积为4802平方米;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为盂他项(2015)第11号)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被告张庆涛、白霞、山西开园鑫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天弗燃气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0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87961元(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已预交),由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269元,由被告山西天弗燃气有限公司、张庆涛、白霞、山西开园鑫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824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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