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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开园鑫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56****527P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106民初1692号
    案号 (2019)晋0106执17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1
    发布日期 2019-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聚华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并支相应利息(按照月利率千分之七支付从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至二0一六年四月四日止的利息,按照在月利率千分之七的基础上加收百分之五十的利率支付从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扣除已支付的利息三十九万八千零二十六元八角九分); 二、被告王建忠、彭希年、山西开园鑫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被告山西聚华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万九千七百九十七元,保全费五千元,由本案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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