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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美善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明其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304901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7民初16483号
    案号 (2018)沪0117执35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1
    发布日期 2018-09-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百涵特种焊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借款本金14,274,126.15元、截止至2017年12月29日的借款利息71,978元、逾期利息493,016.90元、复利6,562.32元以及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   二、被告倪后权、潘菊芳对被告上海百涵特种焊丝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三、如被告上海百涵特种焊丝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有权以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薛路298号3、6幢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在25,000,000元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6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5,624元,由被告上海百涵特种焊丝有限公司、上海美善塑胶有限公司、倪后权、潘菊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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