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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绿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章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36475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庐民一初字第01190号
    案号 (2015)庐执字第024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18
    发布日期 2015-12-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章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梅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335333.31元(自2015年3月1日起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周玉泉、刘祖斌、安徽绿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彭章庭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98元,由彭章庭、周玉泉、刘祖斌、安徽绿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彭章庭、周玉泉、安徽绿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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