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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东方丽人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岳丽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08239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191民初1514号
    案号 (2017)冀0191执8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7
    发布日期 2017-09-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石家庄常山纺织集团经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东方丽人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签订的《设备租赁协议》,被告河北东方丽人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该合同项下的承租设备交付原告石家庄常山纺织集团经编实业有限公司; 二、被告河北东方丽人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石家庄常山纺织集团经编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3263.8元,并支付滞纳金6326.3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6元,减半收取计753元,由被告河北东方丽人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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