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 [2016] 第0202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16年6月20日9时55分至2016年6月20日11时01分,在亮明执法身份后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黄厂村南500米的北京青白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抽取该企业正在使用的Ⅱ级粉煤灰一组,委托国家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国家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16年6月28日签发的,报告编号为JW2016C03E00234的粉煤灰检验报告。报告结果显示经检验,该样品细度检验结果为32.6%,超出标准≤25.0%的要求;细度不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2005中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用粉煤灰Ⅱ级的技术指标要求。2016年8月23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你单位在生产预拌混凝土的过程中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存进行了询问,并在调取相关材料后,查明:你单位使用上述不合格原材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共供应了一个工程:是与北京光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第五标段东四环辅路北段大修工程。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刘存,没有其他直接责任人。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14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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