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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徐自然资规罚字﹝2020﹞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十五日内拆除临时建筑,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十罚款,罚款金额捌拾陆万叁仟玖佰贰拾元整(86392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8
    决定机关 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