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苑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45236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482民初1784号 |
案号 | (2017)苏0482执恢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金坛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17 |
发布日期 | 2018-04-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金沙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当金人民币400万元及当期内的利息(自2015年10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按月利率0.38%计算),并支付当期届满后的逾期利息损失(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付)。 二、如被告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规定的义务,则原告江苏金沙典当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金坛市尧塘镇水北万新村老金宜路西侧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坛国用(2013)第6601号中所确认的面积4155㎡)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金沙典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00元,由被告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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