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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苑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45236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坛商初字第00606号
    案号 (2016)苏0482执22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2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高学民借款100万元,支付逾期利息2.564万元,合计人民币102.564万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31元,由被告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迳付原告)。 如被告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原告高学民应在该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帐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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