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苑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45236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坛民初字第03380号 |
案号 | (2016)苏0482执22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27 |
发布日期 | 2017-04-1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栋华、于天任、赵丽华在继承于秋明遗产价值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陈红梅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 二、被告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对于秋明所负原告陈红梅5000000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户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江苏银行金坛支行,账号:83300188000020813)。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由被告陆栋华、于天任、赵丽华在继承于秋明遗产价值范围内负担23400元,被告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负担234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上诉费用46800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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