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苑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45236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坛商初字第00634号 |
案号 | (2016)苏0482执17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27 |
发布日期 | 2017-01-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贵帼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215682.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南京贵帼化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976元,由南京贵帼化工有限公司负担4666元,被告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负担5531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该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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