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庐江县四方服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2457****533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24民初5690号 |
案号 | (2021)皖0124执16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庐江县四方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290000元、利息504146.41元及后期利息(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庐江县四方服饰有限公司如不能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以其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庐江县白湖镇工业集中区、军二路以北、白湖镇工业园三幢(3#厂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7庐江县不动产权第0000621号、房地权证庐字第2014001828号、庐国用2014第12004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三、被告宛保华、方仲年、孔金陵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369元,由被告庐江县四方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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