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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庐江县四方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2457****533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24民初521号
    案号 (2019)皖0124执23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19-10-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方仲年、宛文杰、孔金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郑晓红借款本金185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11日起以18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庐江县四方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27元,保金费1520元,均由被告方仲年、宛文杰、孔金陵、庐江县四方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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