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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启睿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吕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52661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6民初941号
    案号 (2017)苏0506执28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9
    发布日期 2018-0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启睿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0637.83元;同时归还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63%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苏州启睿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律师费人民币3619元。 三、被告吕静、王光静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93元,由被告苏州启睿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吕静、王光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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