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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启睿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52661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园商初字第03149号
    案号 (2016)苏0591执47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26
    发布日期 2017-01-2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吕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并赔付原告至2016年3月28日的欠息(含利息、罚息)共计689733.34元,以及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18%计算)。 二、被告吕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95800元。 三、被告王光静、李存兰、李长科、苏州启睿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吕静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光静、李存兰、李长科、苏州启睿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吕静追偿。 四、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还款,则原告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吕静、李长科分别持有的苏州启睿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300万元、175万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72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46724元,由被告吕静、王光静、李存兰、李长科、苏州启睿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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