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明市监元处字(2020)5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6.00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2.000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10 |
决定机关 | 白沙市场监督管理所 |
法定代表人 | 庄宜彬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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