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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忆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0558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6民初4530号
    案号 (2017)苏0506执43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2
    发布日期 2017-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吕忠借款5965900元及截止2017年7月31日利息386075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351975元。此款被告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至同年11月、于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原告1000000元(共计五笔,共计5000000元),余款1351975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还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规则确定。如被告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另行支付原告吕忠按照被告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实际用款本金金额、自被告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一次未按约付款的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且原告吕忠有权就被告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的全部款项及按照上述方式计算的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被告之间就本案无其他纠葛。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4762元,由被告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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