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忆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0558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91民初7646号
    案号 (2017)苏0591执28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1
    发布日期 2017-08-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钰桦借款本金165816.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65816.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自2016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王忆春对被告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蒋钰桦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25元,由被告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忆春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2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