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豫焦)质监罚字【2017】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罚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序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6章第1节第11条第2项和《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章总则第11条第1款第3项、第2款和第12条第2款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2、处以十三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7-11 |
决定机关 | 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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