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成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才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92405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湛仲字第124号 |
案号 | (2017)粤03执23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国际仲裁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05 |
发布日期 | 2017-11-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申请人深圳市先锋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成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二、解除申请人深圳市先锋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成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三、限被申请人深圳市成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向申请人深圳市先锋达科技有限公司偿还过渡期内从2011年5月l曰至2016年4月30日代收租金及收益人民币1846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846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起至租金及收益付清之曰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四、限被申请人深圳市成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向申请人深圳市先锋达科技有限公司偿还过渡期后自2016年5月l曰起至2017年5月31日的代收租金及收益人民币4026408.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4026408.75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租金及收益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五、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先锋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六、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48109元由被申请人深圳市成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以上费用申请人深圳市先锋达科技有限公司已垫付,限被申请人在履行本裁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深圳市先锋达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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