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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威盛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2173****64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1民初5378号
    案号 (2021)苏0321执9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1-03-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绿海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5金300万元及合同规定的利息、复息、罚息(已支付的利息14.951677万元从应支付利息中扣除);二、被告徐州威盛工艺品有限公司、于世启、齐艳秋、周兴堂对本判决第一项徐州绿海食品有限公司所欠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绿海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400元,由被告徐州绿海食品有限公司、徐州威盛工艺品有限公司、于世启、齐艳秋、周兴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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