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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华市金满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三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7783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东民初字第01274号
    案号 (2016)浙0703执13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金东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9
    发布日期 2016-09-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张三宝、被告金华市金满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还原告段青水2000000元。 二、由被告张三宝、被告金华市金满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段青水违约金82200元。 三、由被告张三宝、被告金华市金满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段青水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00000元从2015年7月1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段青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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