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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华市金满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三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7783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婺商初字第02960号
    案号 (2016)浙0702执12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7
    发布日期 2016-11-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金华市金满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金华鑫园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广告款人民币6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0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600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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