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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乐健汇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9147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锦江民初字第07775号
    案号 (2018)川0104执31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7
    发布日期 2018-12-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乐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优薇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38万元,并支付利息及滞纳金(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7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四川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乐健汇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冯乐剑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林优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乐健汇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冯乐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和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用,由被告冯乐剑、四川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乐健汇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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